学费奖励
学术型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8000元/学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艺术类别)15000元/学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其他类别)10000元/学年。
北华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暂行管理办法
北华校字[2014]17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财政部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财教[2013]19号)、吉林省财政厅教育厅《吉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教[2013]704号)和吉林省财政厅教育厅《吉林省普 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教[2014]22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分为奖优、助学、解困三部分。其中,奖优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特殊奖学金;助学包括国家助学金;解困包括国家助学贷款、新生绿色通道。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在正常学制期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人事档案未调入学校的除外),获得奖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评定程序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及评定的基本程序:
(一)学生申请:符合参评条件的研究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报相关材料;
(二)导师推荐:研究生导师负责所指导的研究生申报材料的审查,并签署该生参评的推荐意见;
(三)学院评审:学院评定工作领导组按学校要求对学生本人申请材料、导师推荐进行审核,通过公开答辩或专家投票等方式确定推荐获奖助学金研究生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对推荐奖助学金研究生进行公示;
(四)学校审定:学校评定工作领导组审定学院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五)学校在全校范围内对获奖助学金学生名单进行公示。
第三章 评定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研究生。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
(三)学校根据国家下达指标以及各学院参评人数确定指标分配方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指标分配一般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倾斜。
(四)申请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优先奖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公开发表高水平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第一署名为研究生本人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北华大学;
②参加在研(或完成)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前5名);
③参加省级及以上的本学科专业科技竞赛,并获得二等奖及以上者(前6名)。
(五)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学校于每年12月1日前按评定结果发放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获奖情况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 学业奖学金
(一)学业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成绩优异、学习勤奋、积极进取、表现突出、潜心科研的研究生。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三个奖励等级。一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0.6万元,占参评人数10%;二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0.4万元,占参评人数20%;三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0.2万元,占参评人数30%。
(三)学校将根据各学院符合参评条件人数,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覆盖面、奖励标准和指标分配方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般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倾斜。
(四)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1.第一次评定:学校于新生入学一个月内进行评定,根据新生生源、报考志愿及入学考试初试成绩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等级,毕业院校(志 愿)和初试成绩权重各占50%。 毕业院校(志愿)具体赋分情况: 本科毕业学校 第一志愿考生 调剂考生 “985”高校 100 90 “211”高校、本校 90 80 其他高校 80 70 初试成绩具体赋分情况: 初试成绩权重分值=(实际成绩/500)×100
2.第二次评定:学校于第二学年开学一个月内进行评定,综合上一学年综合学业排名(学习成绩和科研业绩)进行评定。 一等学业奖学金评定条件:原则上,在上一学年以第一署名公开发表1篇及以上学术论文,且学位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单门课程成绩不低于80分); 二等学业奖学金评定条件:原则上,上一学年以第一署名公开发表1篇及以上学术论文,且学位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单门课程成绩不低于75分); 三等学业奖学金评定条件:原则上,上一学年学位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单门课程成绩不低于70分); 以上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北华大学;艺术、体育等专业研究生,参考以上条件并依据本专业学术成果进行评定。
3.第三次评定:学校于毕业论文答辩后进行评定,根据研究生的学习成绩、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成果、实践技能、学术道德、政治思想表现及导师评价等对研究生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第三学年学业奖学金等级。
4. 两年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第一次评定参照上述1款进行评定,第二次评定参照上述2、3款进行评定。
5.学业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定,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符合评定标准人数少于该等级名额,按照实际人数评定;符合评定标准人数多于该等级名额,按排序评定。
(五)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同时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社会奖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
第八条 社会奖学金
(一)社会奖学金由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为我校研究生设立。社会奖学金的名称、奖励额度、评定办法将由设奖单位和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组协商确定。
(二)学校本着“谁争取、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学院积极争取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资助,设立院级研究生社会奖学金。
第九条 特殊奖学金
(一)特殊奖学金
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成绩优异、取得高水平学术成果、获得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生;
(二)奖励标准为每生10000元。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
(一)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我校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将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三)申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研究生在正常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境)、疾病和择业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按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暂停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待其 恢复学籍或复学后,按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再行发放。研究生因各种原因自动退学、转学及人事档案调出者,从相关手续办理完成月份起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五)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每年10个月发放,2、8月份不发放。
(六)获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可同时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社会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
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确实难以支付学费的研究生,可以通过生源地和高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完成学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新生绿色通道
学校设立硕士研究生新生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研究生可以凭生源地主管部门开具的困难证明,在未办理入学缴费前,先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其后再通过申请生源地、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等途径完成缴费事宜。
第十三条 凡在本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参评奖助学金: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二)学位必修课成绩补考仍不及格者;
(三)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在评选学年内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出国(境)三个月以上或人事档案调出学校者。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协调、组织、监督全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负责审议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评定及发放办法,制定指标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副院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研究生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等组成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先在学院公示阶段内向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组提出申诉,学院研究生评定工作领导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学院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组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或者对学校评定结果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内向学校研究生评定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组提请复议、裁 决。
第十七条 研究生奖助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金自2012级研究生起执行,国家学业奖学金自2014级研究生起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处, 负责日常管理及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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