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1)组织作弊的;(2)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3)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4)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5)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二)对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在尚未触犯刑法及其他法律的情况下,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处理。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考试1至3年的处理;对在校考生,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考生准考证的正面、反面均不得涂改或书写,否则将按违规处理。
(四)考生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进入考场。开考后,如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携带上述物品,将按违规处理。
(五)考生不得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内。开考后,如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携带手机的,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违规认定〔分别为违纪(取消当堂考试科目成绩)、作弊〕并予以处理。
(六)考生不得携带手表等计时工具进入考场(考场内置有挂钟为计时参考,开考和终考时间以报考点统一信号为准),否则将按违规处理。
(七)考生不得带走考场发的任何物品,包括试题、答题纸、草稿纸和文具等,否则将按违规处理。
(八)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当立即停笔,如继续作答,将按违规处理。
(九)考生的违规情况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并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且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今后升学或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举报电话:0838-3202115(四川工业科技学院纪委办公室)。
四、特别说明
(一)所有考生应从正大门步行进入学校且携带身份证、准考证;校外车辆一律停在指定的停车场停放(有专人指挥);
(二)学校报考点的相关工作在教育部、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的领导下,已从指挥体系、考场安排、考务管理、应急预案、卫生防疫、交通运输、后勤保障等各个环节做好了充分准备和周密安排,确保考试平稳顺利进行。请广大考生放心,祝愿全体考生考出好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