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2017年硕士推免生接收录取章程时间:2016-09-22 我校2017年招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工作公布如下。 一 接收专业 我校除工商管理硕士(MBA)外,其他全日制各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硕士点均可接收推免生,具体以“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公布为准。 二 接收推免生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获得所在高校2017年推荐免试生资格,具体以“推免服务系统”公示备案推免生名单为准;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规定; (四)考生符合申请专业当年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 三 接收程序 (一)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招网“推免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填写报考志愿,填写申请到我校志愿。 (二)我校相关学院分批审核申请人信息,并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向符合条件的考生发复试通知,请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接收确认,并根据学院的安排准时参加复试。 四 复试与录取 (一)复试时所需提交资料: 1.《桂林电子科技大学2017年接收推免生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1); 2.有效期内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本科阶段成绩单原件1份(须加盖本科学校教务部门公章); 4.《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附件2); 5.考生若有学术科研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专利等)、各类获奖证书或英语水平证书等,请复试时带上原件和复印件。 6.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体检表(请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若因提交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准确,一经发现将不予录取或取消入学资格,后果由申请人负责。 (二)复试 复试由我校各接收学院具体组织实施。依据申请情况可分批复试,复试一般包括综合面试、专业笔试、英语能力测试等内容。按教育部要求各学院接收复试录取工作须在10月下旬前结束。 (三)录取与入学 1.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推免生接收计划,按复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拟录取名单。 2.研究生院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并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教育考试院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并于2017年6月寄发正式录取通知书。 3.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被我校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 4. 确定接收的推免生,在录取当年9月1日前,未获得国家承认本科学历和学位证书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五 学费、学制及奖助政策 (一)学费与学制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研究生须缴纳学费,各专业参考学费及学制如下: 1.会计硕士和翻译硕士学费标准为14500元/生·年,学制2年; 2.法律硕士学费标准为13000元/生·年,法律硕士(法学)学制2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学制3年; 3.工商管理硕士学费标准为24000元/生·年,学制2年; 4.除上述各专业外,其它专业学费标准为8000元/生.年,学制3年。 注:学制是指该专业标准学习年数,如学习优秀者可申请提前毕业,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可延迟毕业,但学习年限最短不低于2年,最长不超过5年。 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和学制按录取当年广西区物价部门和我校最终核定为准,并将在发放录取通知书时予以说明。 (二)奖助政策 我校按照国家最新规定,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生待遇,支持硕士生完成学业。凡被我校录取的推免生,入学第一学年将享受我校一等新生奖学金。 (1)国家助学金:6000元/生·年,资助比例100%(有固定收入者除外)。 (2)国家奖学金:20000元/生·年,按教育部下达指标评选产生。 (3)新生奖学金(一年级):100%覆盖。其中,15%一等10000元/年,25%二等6000元/年,60%三等2000元/年。推免生、985、211院校及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不含独立学院)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本科生可直接享受一等奖学金。 (4)学业奖学金(二、三年级),80%覆盖。其中,15%一等10000元/年,25%二等6000元/年,40%三等3000元/年。 (5)学校还设有“三助”岗位、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各类竞赛奖及部分社会奖助金,并设有国家助学贷款、特殊困难补助等“绿色通道”。 六 考生咨询电话 研招办电话0773-2291377,传真0773-2192062,邮箱1953705626@qq.com; 考生申诉举报电话:0773-2291377(研招办)、2290659(校纪委监察) 相关学院联系方式如下:
七 附则 以上事项由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招生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区教育考试院及我校最新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