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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6-09-06     【转载】   来自:关注公众号:51考研网

湖北美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是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有效手段;是实施科 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培养造就拔尖创新人才,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名额,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当年下达的指标执行。校内评审名额依据美 术学、设计学、艺术学理论三个一级学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比例分配。各系部评审名额依据系部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全日制在校研 究生人数比例、所在一级学科评审名额和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及调整。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基本条件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全日制正式学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优异,专业技能精湛,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的硕士研究生,不得参与国家奖学金申请:
  1.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2.未完成课程学习或有考试科目不及格;
  3.受党、团、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违纪行为;
  4.超过规定学制;
  5.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6.无故未按时报到注册;
  7.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8.经学校批准休学后复学不满一年;
  9.恶意拖欠学费;
  10.有其它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三章评审组织机构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完善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 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教育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小组成 员由校办、纪检监察审计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部、基础课部部门负责人,各系部党总支书记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研究生导师 代表各系部分别推荐2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日常工作。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校级评审评委,由纪检监察审计处从学术委员 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和研究生导师代表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八条各系部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系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由系部党政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 导师、辅导员、办公室秘书和研究生代表担任委员。研究生代表为未申报当年国家奖学金学生,不少于本系部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 30%。初步评审前评审委员会名单需进行公示。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自愿申报、公开答辩、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测评表》,向所在系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学习成绩、道德品质、专业获奖、科研成果、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支撑材料。
  第十一条系部评审委员会对提交申请学生进行初评,依据学生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测评表》进行评分审核,根据学生得分由高至低顺序初拟获奖学生名单。 名单经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在系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系部评定获奖学金学生进行评审。评审采取学生本人公开答辩,领导小组成员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按照学生得票数由高至低顺序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师生,可在系部公示阶段向系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师生对系部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预算下达学校后,学校一次性通过受奖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银行卡发放。学校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评审及公示期间,学校和系部分别设立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邮箱。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或评审过程中有违规行为,一经核 实,如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如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同时减少学生所在系部下一 年度国家奖学金评审名额,情节严重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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