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我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构建完整的学生资助体系,努力帮助我院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别是解决当年内突发情况造成的实际困难,学院在执行国家资助政策的基础上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次性困难补助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一、一次性困难补助资金来源
每年从学院事业收入中,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提取定额基金。
如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出现弄虚作假或违纪等行为导致追回国家相关资助资金的,自动汇入一次性困难补助资金。
二、一次性困难补助评定的原则
(一)坚持以学生为本的原则,切实在评定工作中落实和体现对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的学生的关怀与温暖。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各有关系部要在广泛听取和征求同班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公开、公正、公平地对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的学生进行审核。
(三)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凡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的学生,要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取消受助资格,追回所发放的资助资金,并对该学生进行相应处理。
(四)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的学生必须是已认定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受到国家及地方政府资助后仍有经济困难的。
三、一次性困难补助的享受条件及要求
(一)条件:凡我院在籍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专科生和硕士研究生,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2、家庭中主要劳动力长期患重病且医保报销比例相对较低,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成员老弱幼小,没有直接经济来源,无生活依靠的;
3、当年直系亲属发生重大伤亡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4、当年受灾,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的;
5、当年家庭主要经济来源蒙受巨大损失而造成经济困难的;
6、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全额支付学费的学生。
(二)要求
1、凡享受一次性困难补助的学生必须做到学习成绩无不及格、无违纪等现象。
2、受资助的学生如出现违纪行为及受到学院各种行政处分者立即停发当年一次性困难补助,并收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
3、享受国家资助政策总金额达到学费的80%的困难学生,原则上不再享受一次性困难补助。
四、享受一次性困难补助标准和比例
(一)资助标准:认定为家庭特殊困难的学生每学年3000元,认定为家庭困难的学生每学年1500元,认定为家庭一般困难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
(二)资助比例:每学年评定的名额不超过全院学生总数的3%-5%。
五、一次性困难补助评定及审批程序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填写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表。
(二)辅导员根据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和当前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及在校表现,广泛听取同班学生的意见,征求班委会、班导师的意见后报送系部审核。
(三)各系部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对报送名单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上报院学生处学生资助办公室。
(四)学生处学生资助办公室复核各系部申请材料。
(五)对拟受资助学生的名单和标准向全院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处学生资助办公室报主管院领导签批并发放补助资金。
六、一次性困难补助的管理
(一)成立一次性困难补助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党委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负责人、各系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资助工作每学年评定一次,由学生处学生资助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此项基金专款专用。
(四)此项基金账户设在院财务处。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天津音乐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